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
公 告
党胜利:
本院作出的(2017)川110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,因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,申请执行人程素清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已受理立案,并由李传飞、刘兵担任本案的承办人。因你下落不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,现公告向你送达(2019)川1102执恢332号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、财产申报表,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自动履行义务,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(迟延履行金)。逾期仍不履行,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,本院已依法向你发出限制消费令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 附:一、支付申请执行人尚欠金额1537元;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及执行费58元。 二、本院收取执行案款帐号:单位,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;开户银行,农业银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;账号:22363801040001861注: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室,由财务室出具收据,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。
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
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日
承办法官:李传飞
联系电话: 0833-2400589 0833-212607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