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
公 告
帅炳华、冷佳丽:
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(2019)川1102执恢376号 帅炳华、冷佳丽、陈燕红: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(2016)川110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,因你们(单位)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,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,本院已受理立案,并由黄荫建担任本案的承办人。因你们下落不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,现公告向你送达(2019)川1102执恢376号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、财产申报表,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自动履行义务,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(迟延履行金)。逾期仍不履行,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 附:本案执行标的:一、偿还借款本金1569120元及利息; 二、承担案件受理费19200元、公告费600元、案件执行费28286元; 三、本院收取执行案款帐号:单位,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;开户银行,农行乐山市天星路花园分理处;帐号,22363801040001861。 注: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室,由财务室出具收据,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。 四、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: 0833-2422715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
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
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
承办法官:黄荫建
联系电话: 0833-2422715